國際會務活動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一條:依據
本委員會依據「台灣流行病學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」之規定設立,並定名為「台灣流行病學學會國際會務活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:任務
1.有關推動國際流行病學相關團體之交流。
2.有關安排參與國際會議活動。
3.負責舉辦國際會議之事宜。
4.拓展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三款「增進與國際流行病學為研究機構之各項合作事宜」。
5.其他由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第三條:組織
1.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、副召集委員各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2.置委員若干人,由召集委員提名經理事長聘任之。
3.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,由台灣流行病學學會頒與聘書。
第四條:任期
任期為三年,與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五條:會期
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:經費
委員會研擬年度工作目標及經費預算,經理監事會核定後辦理。
第七條:附則
本組織簡則由本委員會提報理監事會核定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一條:依據
本委員會依據「台灣流行病學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」之規定設立,並定名為「台灣流行病學學會國際會務活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:任務
1.有關推動國際流行病學相關團體之交流。
2.有關安排參與國際會議活動。
3.負責舉辦國際會議之事宜。
4.拓展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三款「增進與國際流行病學為研究機構之各項合作事宜」。
5.其他由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第三條:組織
1.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、副召集委員各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
2.置委員若干人,由召集委員提名經理事長聘任之。
3.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,由台灣流行病學學會頒與聘書。
第四條:任期
任期為三年,與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五條:會期
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:經費
委員會研擬年度工作目標及經費預算,經理監事會核定後辦理。
第七條:附則
本組織簡則由本委員會提報理監事會核定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